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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事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非法职业放贷的认定与效力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7-27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苏州民事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非法职业放贷的认定与效力

非法职业放贷的认定与效力

一、非法职业放贷的认定标准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职业放贷行为。非金融机构或者不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均不应当开展职业放贷业务。因此,未获得放贷资质的民事主体开展的职业放贷属于非法职业放贷,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职业放贷的规定主要如下: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意见》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2020年第一次修正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14条(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13条)第3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认定非法职业放贷行为应当把握以下标准:

是非法职业放贷的主体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如果出借人取得放贷资格,有权开展职业放贷活动,那么其放贷行为不属于非法职业放贷。

二是非法职业放贷具有营利性。主观上,非法职业放贷人具有营利之目的。

客观上,非法职业放贷人有收取或者约定收取借款利息或者变相利息之行为。

三是非法职业放贷具有经营性。为了营利,非法职业放贷人可能采取经营性行为。例如,为吸引贷款人而投放广告、为降低缔约成本而使用格式合同、为防范法律风险而聘用专业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经营性在实践中表现方式不一,有的非法职业放贷人的经营行为较为隐蔽。

四是非法职业放贷具有经常性。民间借贷是人民群众之间自发的盈余资金调剂行为,通常具有偶发性。而非法职业放贷具有经常性。对于经常性的把握,有的法院以《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意见》第1条规定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为标准,有的法院则在此标准内确定放贷频次标准。

五是非法职业放贷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民间借贷以熟人社会的信用识别和约束机制为基础,通常只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邻居等熟人之间。非法职业放贷的对象则具有不特定性,不限于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邻居等熟人。

二、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有的出借人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借款。例如,明知他人正在赌博,仍然向其出借借款用作赌资;明知他人吸毒,仍然向其出借借款用作毒资。对于此类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1991年《审理借贷案件意见》(已废止)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2015年制定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保留了这一规定,明确“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2020年该解释第二次修正后,仍保留了该规定。

三、因欠赌债而出具借条的认定

赌债是因赌博输赢而产生之债。有的当事人在赌博输钱后不能支付赌债,会以出具欠条、借条等凭证证明所欠赌债之事实。赢钱的当事人会依据欠条、借条等凭证以与欠债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起诉还本付息。《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此,原告虽然提交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仍然应当证明其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或者对其提供借款的事实作合理说明。被告抗辩债权凭证所记载的借贷款项实际是赌债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查明原告提交债权凭证所记载的借贷款项实际是赌债的,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容易与赌债概念混淆的是知道他人借款用于赌博而出借借款形成民间借贷之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13条第4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该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的,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该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费。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组编《民商事审判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