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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年底离职,年终奖就“打水漂”了吗?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14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每逢岁末年初,我的办公桌上总会堆满关于年终奖的咨询案卷。年终奖,这个承载着打工人一年辛劳期盼的词汇,往往也是劳资纠纷的“重灾区”。

   许多企业为了控制成本,会在《员工手册》中堂而皇之地写明:“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一律不予发放年终奖。”那么,当员工在发奖金前被辞退或离职,这笔钱真的就“打水漂”了吗?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2018)沪02民终11292号房某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183号的形式,给出了掷地有声的裁判指引。

一:案情回溯:部门撤销被辞退,年终奖遭拒付

  本案的当事人房某,在涉案公司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长达数年。2017年10月,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某的岗位随之被取消。经过近两个月的协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同年12月29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房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房某随后主张2017年度的年终奖。然而,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予以拒绝,该手册明确载明:“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年终奖。”据查,公司的年终奖通常在次年3月左右发放。房某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而离职,是否就必然丧失了获取年终奖的资格?

二:律师视角:规章制度的“一刀切”不等于绝对公平

  在我三十年的执业生涯中,我见过太多企业试图用僵化的规章制度来规避自身的法定责任。年终奖固然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范畴,但自主权绝非“法外之地”,必须受到公平合理原则的约束。

  本案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极具穿透力: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不能违背公平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其离职是因为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非因个人过失或主动辞职。在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房某的工作业绩不符合发放标准的情况下,仅以“发放前离职”为由拒付年终奖,显然缺乏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138600元。

三:机制解析:离职员工年终奖的裁判规则

  该案的裁判要旨,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确立了极具指导意义的规则:

  1. 离职原因决定权益归属: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如公司违法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劳动者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其获取年终奖的权利不应被剥夺。

  2. 举证责任倒置:当劳动者证明了年终奖的存在及自身已完成年度工作后,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不符合发放条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业绩及表现不达标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3. 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发放前离职一律不发年终奖”的条款,在特定情形下(如非员工过错离职)会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从而不予支持。

四:三十年老律师的执业感悟

  “劳有所得,劳有所值。”年终奖是对劳动者过去一年辛勤付出的肯定,它不仅是物质奖励,更是对劳动者贡献的法律确认。

这个案件犹如一个灯塔,它提醒着广大用人单位:在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时,不可滥用优势地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无辜的劳动者;同时,它也赋予了广大劳动者维权的底气——只要你的离职非因个人过错,且已付出了全年的劳动,法律就会为你捍卫应得的报酬。

  法律不仅有尺度,更有温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道路上,实质公平永远是司法裁判不可逾越的底线。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9月1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