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审批了不定时工作制,不等于不用付加班费
【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深耕劳动法律业务三十年,经常听到企业HR自信地说:我们岗位已经在劳动局审批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再怎么加班,都不用给加班费。
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拿到劳动部门的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文件,就拿到了“免除加班费”的免死金牌。
但天津一中院这份经典判例直接推翻这个认知:就算有不定时审批,如果企业实际用工没有按照不定时模式执行,依然要向员工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一、案情速览
孟某2003年入职天津苏宁,后期担任门店店长。公司就店长岗位取得劳动部门审批,该岗位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日常实际用工情况:孟某每周上班6天,每日固定工作7.5小时,工作时间固定、需要按时到岗打卡,并非不定时工作制那种可自主安排上下班的模式。
后续孟某申请休假调养身体,休完年假后未按时返岗,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孟某提起仲裁、诉讼,主张公司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公司抗辩理由很简单:岗位已经审批为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费,无需支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岗位有不定时审批,但实际用工并未落实不定时,判决公司向孟某支付167.7天休息日加班费68454.62元。
公司不服上诉,坚持凭审批文件就可以免除加班费。
天津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 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是前提,实际履行才是核心
不定时工作制不是一纸审批文件就自动生效。
实行不定时,需要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①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该岗位适用不定时;
②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真正落实不定时管理,员工工作时间可自主安排,不受固定上下班、固定考勤约束。
本案虽然取得审批,但店长孟某每周固定六天上班、固定上下班时间,属于标准工时的管理模式。审批归审批,实际用工没有按不定时执行,不能直接免除加班费义务。
2. 判断工时类型,看实际用工,不单单看审批文件
法院裁判核心规则:认定工时制度,以实际履行的用工状态为准,不能机械套用行政审批。
企业不能一边拿着不定时审批文件,一边对员工进行固定上下班、固定排班的标准工时管理,发生纠纷时,再拿审批文件来拒付加班费。
3. 不定时≠可以无限安排上班
即便真正落实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也需要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并非可以无限制安排员工工作。只是不定时工作制,一般不支持休息日、工作日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各地规则不同)。
三、企业和员工最容易踩的3个误区
误区1:拿到不定时审批,永久不用付加班费
✅律师纠正:审批只是行政许可。如果实际考勤、排班仍然是固定上下班,实际就是标准工时,休息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审批文件不等于护身符。
误区2:岗位写的是管理岗,就自动属于不定时
✅律师纠正:管理岗不等于不定时。高管、店长想要适用不定时,必须向劳动部门申请审批,并且用工模式匹配,缺一不可。
误区3:员工签字同意不定时,就算不定时
✅律师纠正:仅仅劳动合同写不定时、员工签字,没有劳动部门行政审批,约定无效,依然按标准工时处理,加班要付加班费。
四、执业三十年劳动法律实务忠告
✅企业HR风控提示
1. 取得不定时审批后,用工管理必须配套:取消固定打卡、上下班时间可灵活调整,保留弹性管理证据。审批文件+实际用工模式,两者要匹配。
2. 定期复盘岗位管理方式,如果岗位变成固定排班、固定上下班,即便原有不定时审批,也不能再主张不定时,存在加班费索赔风险。
3.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单纯拿审批文件对抗加班费诉求,一旦实际用工为标准工时,大概率败诉。
✅劳动者维权提示
如果你岗位劳动合同写不定时、企业也说有审批,但要求你固定打卡、每周固定上班天数,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主张实际为标准工时,依法主张休息日加班费。
五、周律师手记总结
(2015)一中民终字第0686号,是劳动争议领域关于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标杆判例。
一句话记住裁判核心:不定时工作制,一纸审批不够,实际用工匹配才有效;审批和实际管理两张皮,企业依然要承担加班费。
工时制度,直接关系加班费的有无。企业不能拿行政审批当挡箭牌,员工也可以从实际考勤、排班证据入手,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1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