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不少夫妻为了给婚姻一份保障,会选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存款归一方所有。很多人觉得只要双方自愿签字,这份协议就万无一失,将来打官司法院一定会按照协议判。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今天结合本案,聊聊婚内财产协议生效的核心条件,准备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婚前协议的朋友,一定要看完避坑。
很多当事人存在固化认知:婚内财产协议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签字,不存在胁迫,协议就具备法律效力,离婚时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经常会签订各类财产约定,有的是为安抚情绪、维系婚姻,有的附带条件,还有的协议内容写的并不规范。等到双方感情破裂,一方拿出婚内财产协议,要求完全按照协议执行,另一方往往会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那么,是不是只要签了字的婚内财产协议就一定能够被法院采信?今天(2021)吉0106民初1800号判例厘清婚内财产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标准。
一、案件核心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购买案涉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案涉共有房屋全部归王某某个人所有,属于王某某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之后双方夫妻关系恶化,李某某搬离住所。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属于自己个人财产,要求李某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中李某某抗辩,这份婚内财产协议签订的背景是当时双方吵架,为挽回婚姻、安抚原告情绪才签字,并非真实纯粹的财产分割合意;而且协议签署之后,双方一直没有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仍然登记在二人名下,财产没有完成实际交付,主张该协议不应单独作为确权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婚内财产协议,本质属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约定,并非单纯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在房产过户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二、法院裁判逻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围绕婚内房产赠与与婚内财产约定的区别进行裁判: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要区分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间房产赠与。
2、本案协议内容是李某某将自身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无偿赠与给配偶王某某,属于房产赠与,不是对夫妻现有财产制度的整体约定,适用赠与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3、依据赠与法律规则,在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房屋始终没有完成过户,产权没有发生转移,李某某有权撤销该房产赠与约定。
4、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
三、大众常见误区
❌误区1:婚内财产协议只要双方签字按手印,房子就自动属于约定的一方,不用过户。
✅正解:如果是夫妻一方把名下房产份额赠与对方,属于赠与,没有过户前,赠与人可以反悔撤销。
❌误区2:只要标题写“婚内财产协议”,就一律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能撤销。
✅正解:不能只看文件名称,法院会看协议实质内容,如果是一方将个人/共有份额无偿给到另一方,属于赠与。
❌误区3:签完协议,房子交给对方居住使用,就算完成财产转移。
✅正解:房产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单纯交付居住,不发生产权变更效力。
四、实务忠告
1、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时,一定要区分是夫妻财产制约定,还是房产赠与。如果是单纯赠与房屋份额,签完协议尽快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避免对方撤销。
2、拟定协议内容时,用词严谨,尽量不要以“挽回婚姻、不再吵架”作为附加条件,这类带有强烈感情维系目的的约定,容易被认定为赠与。
3、签署协议前,双方要充分沟通,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情形,必要时可以找律师起草、见证。
4、如果暂时没办法立刻过户,可以在协议里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即便后续对方撤销赠与,守约方也可以主张违约金,降低损失。
5、不要混淆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前提,没领离婚证,离婚协议不生效;婚内财产约定一般签署即生效(赠与类除外)。
五、大白话解读
很多夫妻以为,只要签了婚内财产协议,写明房子归某一方,房子就是这个人的了。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不是标题叫婚内财产协议就一定不能反悔。
如果协议实际上是一方把自己的房子份额送给另一半,法律上属于赠与。房子这种不动产,必须去不动产中心过户,产权才算真正转移。没过户之前,赠与的那一方是可以反悔撤销的。哪怕协议签好了,房子也给对方住着,只要没办过户,产权就还没变。
所以大家签这类财产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性质,该过户及时过户,或者提前约定好违约条款,防止对方事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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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2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