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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三十载律师手记|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发包方要清偿农民工工资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16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苏州华亨律师,法律服务】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工程发包方觉得,工程已经外包给包工头,农民工是包工头自己找来的,欠薪就该由包工头负责。海南高院这个经典行政案例明确: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就算没有直接和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发包方也要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一、核心事实

  海南某商品调剂公司把工程项目发包给自然人蔡某,蔡某本身没有用工主体资质,自行组织37名农民工进场施工。项目完工之后,发包方出具欠条,确认一共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46万元,多次承诺付款却一直没有兑现。

  万宁市执法局责令发包方限期付清工资,发包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万宁市政府撤销了这份限期支付的处罚决定。案件诉讼到海南高院。海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认定发包方负有工资清偿责任。


二、裁判逻辑

  1. 建设领域工程不能随意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

  2. 一旦发包给无资质自然人,不管发包方和农民工之间有没有直接劳动关系,发包方都要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3. 发包方已经出具欠条,认可欠薪金额,收到劳动监察整改通知后仍然拒不支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 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发包方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不能以工程已经外包给包工头为由免除清偿义务。


三、大白话通俗解读

  不少甲方发包方存在误区:我只对接包工头,工人不是我招的,工资不该我付。

  这个案例把规则讲明白:如果你把工程包给个人包工头,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发包方躲不掉。法律设置这条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农民工,防止发包方层层甩锅。

 发包方先把工资付给农民工之后,再另行和包工头内部算账追责。


四、周律师实务忠告

1. 工程发包务必审查承包方用工主体资质

  不要直接把工程发包给个人包工头,优先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承接项目。

2. 发包方一定要做好工资监管

  项目过程中监督工资发放,留存工资发放凭证,避免出现大额欠薪,引发劳动监察处罚、行政诉讼。

3. 遇到包工头失联、拖欠民工工资

  发包方属于法定清偿主体,不能以已经向包工头付清工程款作为拒付工资的理由。

4. 农民工维权提示

  遭遇工地欠薪,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项目发包方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如果您遇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纠纷、工程发包用工责任认定,不清楚各方责任主体,遇到这方面的法律难题,都可以咨询我们,我们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方案。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10月16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