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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典型案例:网约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交通律师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5-17 | 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某祥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网约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案件索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5176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损失分为两类,一为直接损失,二为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即指现有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价值之减损,间接损失作为直接损失的对应概念即指可得利益之减少。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中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交通事故当时车辆或者人的衣物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网约车司机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的,由于该项损失并不直接源于交通事故,因而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网约车司机因车辆停运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虽然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依然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侵权责任人周某赔偿。


基本案情


张某祥系北京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约车司机,租赁公司车牌号为×××的车辆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运营服务方式为一人一车,车辆月租金为8200元/月。因网约车运营的特殊性,张某祥的工资为向公司交纳车辆月租金后的剩余营业收入。


2019年12月18日20时16分,周某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客车与张某祥驾驶车牌号为×x×的网约车在西城区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张某祥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5日车辆维修期间,张某祥产生车辆月租金损失(承包金损失)和误工损失。双方就承包金和误工费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损失分为两类,一为直接损失,二为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即指现有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价值之减损,间接损失作为直接损失的对应概念即指可得利益之减少。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中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交通事故当时车辆或者人的衣物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网约车司机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的,由于该项损失并不直接源于交通事故,因而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网约车司机因车辆停运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虽然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依然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侵权责任人周某赔偿。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张某祥承包金和误工费损失3080元。


案例讨论:您认为:网约车停运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还是实际侵权人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才能免责?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