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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最新!关于病、事、婚、产、年5种假期工资计算方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9-22 | 79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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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休假这5种假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会涉及到的假期。这些假期管理和工资的计算标准相当复杂,尤其是涉及到工资计算时,很多人会有疑惑,本文将对此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总结。


一、病假(患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一)病假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当年或跨年度病休,在6个月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按达到3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6个月的,按达到6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5个月内累计达到9个月的,按达到9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8个月内累计达到12个月的,按达到12个月医疗期处理;在24个月内累计达到18个月的,按达到18个月医疗期处理;在30个月内累计达到24个月的,按达到24个月医疗期处理。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果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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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假

(一)事假相关规定


重庆地区暂时没有详细的关于事假的法律法规规定。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外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劳动者事假申请,也没有强行规定;如果劳动者请事假,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


(二)事假工资支付规定


事假是无薪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工资的则从其规定。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事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婚假

(一)婚假相关规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二)婚假工资支付规定


《劳动法》

■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四、产假及相关假期

(一)孕期产前检查假


1. 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 第十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


2. 工资支付

正常必要的产检,应该计入劳动时间,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二)保胎假


1. 相关规定

《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 工资支付

女职工孕期保胎需要治疗的,可按病假处理,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如果不需要治疗,仅为休养,可与单位协商,按事假处理。事假的工资发放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事假制度执行。


(三)流产假


1. 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  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 工资支付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  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四)产前假


1. 相关规定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2. 工资支付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一条  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资晋级。


(五)产假及陪产假


1. 相关规定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2. 工资支付

《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第二十三条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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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假

(一)年假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未休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第二条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第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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