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询律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开发、法律咨询等。
中泽律所通过在百度网站的搜索框输入“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搜索结果的第五页第三条显示词条为“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白云分所。点击该词条进入网址,页面上方显示“广州市免费法律咨询欢迎使用询律网法律咨询平台”,有机器人客服回复“我是您的律师助理,我将根据描述为您匹配合适的律师,请问想要咨询什么问题?”,中泽律所委托代理人输入文字“你好,我想找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后根据机器人回复要求填写了案件类型、地区、手机号,输入验证码,显示提交成功后,机器人回复“已为您匹配到最合适的在线律师,请使用下方服务接入律师”,并附“立即咨询”的服务链接。点击“立即咨询”会跳转至“询律网”
诉讼过程中,中泽律所主张询律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中泽律所的名称,误导用户点击涉案网页,在跳转链接后进入“询律网”法律咨询平台并收取咨询费用,挤占了中泽律所官网被搜索到的空间,并将资源引流进入询律公司的控制范围,再分配给其合作律师,侵犯了中泽律所的姓名权及其财产权益;至于询律公司通过何种具体实施方式导致百度快照上出现涉案网页不能说清楚,但认为百度快照足以证明询律公司曾在其平台发布过涉案内容才会被百度快照抓取并存储,已构成侵权。
被告询律公司抗辩称,其从未使用中泽律所的名字发布文章或进行引流,其服务器上确实存在“广州中泽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的字节,但该字节属于平台客户咨询和律师回答,且都是正常客观评价,与询律公司无关,且已作删除处理。另外,域名运营方曾与询律公司合作并提供跳转服务,但合作已结束。
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询律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中泽律所名称权的行为,如有,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中泽律所没有明确指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询律公司存在干涉、盗用、假冒中泽律所名称或非法干涉中泽律所对其名称使用的积极行为。
其次,中泽律所的主张是根据公证书,百度快照曾经抓取并存储了与其名称的相关字节,点击该字节会跳转至询律公司网站,从而得出询律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其名称进行引流构成侵权的结论。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案涉词条属于百度快照的内容,百度快照是对网页某个历史时刻存在数据的存储和再现,仅能反映网址曾经存在与中泽律所名称的相关字节,该结果与询律公司承认其服务器上确实存在“广州中泽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的字节的表述吻合。但在案证据显示的内容并不完整,无法了解网页出现中泽律所名称的原因和场景,且因询律网为法律咨询网站,其他人发表的言论均可能以文字形式出现在网页上,故不能排除咨询内容提及中泽律所的名称,因此,本案未能认定询律公司实施了其他利用中泽律所名称进行引流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中泽律所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
一、对公开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应与名称权的使用加以区分
首先,从名称权的保护权能和目的来看。该案中,案涉询律网站虽然使用了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但该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名称权所规制的未经名称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该行为既未妨碍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使用其企业名称的积极权能,也未因此导致公众产生询律公司与中泽律所之间具有某种关联的误认,因此,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所主张的行为并未落入名称权的规制范围。
其次,从询律公司收集中泽律所企业公开信息的目的来看。询律公司运营的网站是一个提供数据的平台,同时具有“项目需求采购发布”的功能,其收集中泽律所企业信息,并非为了使用企业名称,而是为了使用企业公开信息,吸引公众使用其搜索功能,进而有可能为其招揽更多的招投标采购用户,实现其商业目的,只是不可避免再现了中泽律所的企业名称。
二、询律公司对公开数据的收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首先,案涉有关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企业信息属于企业公开信息。该案中,询律公司所运营的询律网站收录的有关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企业信息,主要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基本信息,以上信息均属于已经公开的企业信息。
其次,询律公司不存在违法收集公开数据行为。鉴于询律公司所采集的企业信息来源于公开的网站,且未对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企业信息进行篡改或冒用,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询律公司存在滥用爬虫技术等非法方式获取公开企业信息的行为,因此,不足以认定询律公司存在违法收集公开数据的行为。
再者,询律公司关联招投标信息有误的行为,未对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案涉询律网站收集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企业信息时,确实收集了两条与之无关的招投标信息,但是,该招投标信息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可公开查询,不属于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张的虚假的招投标信息,且该内容明确指向的对象是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对该律师所在单位的介绍,并不会导致公众认为该招投标与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有直接的关联,不属于干涉、盗用、冒用等侵害名称权的行为,该招投标的内容亦未对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从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来看。企业信用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基础。当企业名称作为公开的数据,企业并不享有独占的排他性权利,其他主体有权依法使用,若要求其他主体在收集、使用企业名称前均需取得企业的授权,有违数据的流通和利用,阻碍企业信息的公开合理使用和公众对企业信息的快速便捷获取,与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不符。
本案肯定了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的权益,认定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公开信息进行使用时,企业对其名称并不享有独占的排他性权利;对企业公开信息的使用行为,应与受名称权保护的使用行为予以区分,以促进数据的流通,助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