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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仅退款”这种“薅羊毛”的方式得不偿失!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1-17 | 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网络上“薅羊毛”策略、攻略越来越多,有的策略文章阅读量达到百万,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为了这些省钱“妙招”参与进来,是不是所有的“薅羊毛”方式都可以使用?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原告广州市某服装公司在网络交易平台开设服装销售旗舰店,被告沈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牛仔外套一件,价值50元。其在收到货物后,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称收到货物时包装损坏,随后在平台协助下申请“仅退款”,退款成功后,未进行退货。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均遭拒。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因维权支付的材料打印费、调档费、邮寄费、误工费等873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通过网络平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沈某交付货物(牛仔外套一件),被告沈某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在原告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被告沈某拒绝退还货物,导致原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既未收到价款亦未能收回货物。被告沈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沈某支付5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信息网络交易合同》第二条约定:“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的维权支出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户籍调档费、材料制作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实现解决纠纷的一切费用”,原告为维权支出打印材料费150元、调档费400元、快递费23元,被告沈某应当按照约定负担。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


法官说法

      该案件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现在网络上存在大量消费者利用“仅退款”功能,侵犯商家权益的现象。甚至有组织专门教授他人如何利用“仅退款”侵害他人权益,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标的额小,商家不会起诉,这部分人群正在向在校学生、刚走向社会的青年人蔓延。但原告一旦起诉胜诉后,被告未按时履行判决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会对被告以后的生活及就业产生多方面影响。法官提醒,网络交易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仅退款”需担责,切莫因小失大,自毁前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源:河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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