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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要精神损失费?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4-25 | 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我被打了……”

“律师,我被车撞了……”

“律师,对方张口就骂,心里太难受了……”

我能主张精神损失费吗?




     精神损失费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1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5.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


02

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1.精神损害赔偿严格局限于侵犯人身权利,不包括侵犯财产权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在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03

主张精神损失费能漫天要价吗?



      精神损害本身无法用金钱数额进行衡量,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该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相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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