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完全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已经完成学业任务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证据显示王某、某法律咨询公司均具有与对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愿。王某、某法律咨询公司均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受某法律咨询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结合劳动报酬定期发放情况,均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密切的人身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和特征。故法院确认王某与某法律咨询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实习关系。 目前我国每年有上千万大学毕业生亟待就业,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学毕业生在完成学业的情况下,通过招聘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公司工作,其与在校期间的大学生实习的情形完全不同。大学毕业生与单位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本案明确已经完成学业的大学生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大学生就业的后顾之忧。【案例来源】: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7日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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