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21年10月,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于是王某从搬离家中,双方开始分居。
因为后来王某不同意协议离婚,2021年11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不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
在此期间,王某将自己账户20余万元分多笔进行了转账与现金取出。2021年12月,李某因患动脉瘤在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动脉瘤切除手术,花费医疗费96000余元。
李某在无力承担医疗费的情况下,向法院另案诉讼王某,请求王某返还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解析
该期间正值李某与王某闹离婚、双方分居生活、并引发离婚诉讼期间。
夫妻财产共有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共同财产持有的一方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谨慎处分的义务,王某在明知双方感情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可能离婚的情况下仍实施取现、转款行为,且未对用途作出合理解释,存在明显故意,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减少,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同时,李某因住院急需费用治疗,王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能会影响李某的医治。
最终,综合该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王某依法向李某返还10余万元,依法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