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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集齐3次非法出境,召唤“刑事处罚”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11-12 | 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短时间内

3次企图非法出境

硬生生从行政处罚

“作”成刑事处罚

是怎样一种体验


8月4日下午

黄某来到罗湖口岸

径直走到人工查验通道

非常“有礼貌”地

打了一声招呼

“我过去了啊”

就准备直接出境


深圳边检总站罗湖边检站

移民管理警察

立马关闭通道拦住他

并震惊地发出了灵魂三问

“你是谁?”

“你去哪?”

“你的出入境证件呢?”


黄某说

“我要去香港”

“我没有证件啊”


没有出入境证件想出境?

黄某立马被带离进一步核查


不查不要紧

一查吓一跳

近期黄某居然已经在罗湖口岸

两次企图非法出境


第一次

他在快捷通道

企图尾随他人通关

罗湖边检站依法对黄某

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次

他更“大胆”了

企图强闯查验通道

被移民管理警察及时发现

拦截下来

移交属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这次已经是第三次了

 

黄某一年内三次逃避边防检查

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目前已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以身试法

不可取

出入国(边)境

一定要携带本人有效证件

切莫抱侥幸心理哦~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