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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苏州婚姻家事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法缘天下•周律以案释法笔谈系列:婚姻家事财富传承篇6之彩礼专题4典型案例面面观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7-13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苏州婚姻家事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法缘天下•周律以案释法笔谈系列:婚姻家事财富传承篇6之彩礼专题4典型案例面面观

【专栏主笔简介】

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对企业家刑事合规有深入研究并有独到见解。他以服务过的几百家法律顾问单位、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却始终不忘深耕公益,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数百场公益法制宣讲,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

这里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周律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靠谱法律人”。

婚姻法新规典型案例解析:彩礼专题4(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 12 月 11 日第一批涉彩礼典型案例研读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周巍健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配套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大量的实务问题,最高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及彩礼的专题司法解释应时而生,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的周巍健律师针对大伙儿关心的彩礼纠纷热点,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专题答问以及典型案例解读等咱老百姓也能看懂的方式一聊您身边的认识误区,避免踩雷。

发布背景:设彩礼纠纷第一批典型案例由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聚焦高额彩礼治理,确立彩礼纠纷基础裁判三原则,共 4 个案例,为后续司法解释、第二批、第三批案例奠定裁判标准。

案例一:已领证但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致男方家庭困难,离婚酌情返还彩礼

案名: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

2020 年 9 月双方登记结婚,男方家庭低收入,为结婚给付彩礼 18.8 万元;婚后仅共同生活 1 年多,女方中途终止妊娠,后双方矛盾激化起诉离婚,男方要求全额返还彩礼。

裁判观点

1.给付彩礼核心目的是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同居时长是判定返还比例核心依据;

2.彩礼金额远超当地普通标准,直接造成男方家庭严重经济困难;

3.结合女方终止妊娠、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法院酌定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实务意义

打破 “领证一律不退彩礼” 旧认知,领证但短期同居、天价彩礼致给付方贫困,离婚可判返还部分彩礼。

案例二:办婚礼同居 3 年且生育子女,未领证,彩礼不予返还

案名: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

男方给付大额彩礼,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按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稳定共同生活 3 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分开,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裁判观点

1.虽无结婚证,但形成实质家庭关系,长期同居、孕育子女是重要考量;

2.彩礼已用于家庭日常、子女抚养,女方多年人身与经济付出无法量化;

3.驳回男方全部返还诉求。

实务意义

未领证≠彩礼必退,长期同居生子可直接不返还彩礼,侧重保护女方与子女权益

案例三:登记结婚仅 2 个月异地分居、无稳定共同生活,扣除共同开销后返还大部分彩礼

案名: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

二人登记结婚仅 2 个月,异地工作分居,仅短暂碰面;男方转账 80 万彩礼 + 26 万五金款,后协议离婚,男方起诉要求全额退回 106 万元。双方仅产生拍婚纱、办酒席少量共同消费。

裁判观点

1.“五金” 大额婚嫁财物属于彩礼范畴,不单算赠与;

2.仅领证、异地分居、无稳定家庭生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

3.扣除婚礼、旅游等共同消耗后,判令女方返还绝大部分彩礼。

实务意义

明确异地短暂领证分居不算共同生活,五金、大额婚嫁首饰统一按彩礼规则处理。

案例四:彩礼由女方父母收取,可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一并担责

案名: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

男女订婚,彩礼 17 万余元全部交付女方父母,双方未领证、未办婚礼,二人分手,男方起诉女方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女方仅购置千元嫁妆。

裁判观点

彩礼实际由女方父母收取、管控,父母是彩礼实际受益主体,可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实务意义

解决实务痛点:父母收彩礼,不用单独另诉,可直接一并起诉女方 + 女方父母,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本批案例统一三大核心裁判原则

1.不唯结婚证论,优先看实质共同生活

同居时长、是否生育子女、双方实际付出,比是否登记更影响彩礼返还结果;

2.扩大彩礼认定范围

礼金、三金、五金等婚嫁大额财物全部认定为彩礼,区别于日常小额赠与;

3.扩大诉讼主体,简化维权流程

收取彩礼的女方父母可直接列为共同被告,一次性解决全部返还责任。

(后面更精彩,未完待续……)

法缘天下周律以案释法笔谈系列文章仅供参考,研读者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本笔谈法律法规文件案例均转载自官网、报纸、公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互联网、自媒体,案例内容皆为法院真实案例改编,切勿对号入座,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巍健编辑整理,未经同意,严禁转载。“以法为缘,结识天下”周巍健律师2026年7月13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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