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法缘天下•周律以案释法笔谈系列:劳动用工风控篇之“加班事实举证责任”专题热点解析
【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一:劳动用工新规热点解析:加班费由谁举证?不是员工空口说加班就能赢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周巍健
二:序言
加班费纠纷,绝对是劳动仲裁里最常见的案由之一。很多打工人认为:只要我口头说经常加班,公司拿不出考勤记录,仲裁委就一定会支持我的加班费请求。不少企业也觉得,只要我不保存考勤,员工就拿不到加班证据。
但司法实践并非这么简单。今天,我结合南京中院(2018)苏01民终10066号典型判例,结合江苏、苏州本地劳动仲裁与法院裁判口径,拆解加班费案件里的举证规则,理清员工和用人单位各自的举证义务,帮企业HR、职场劳动者避开加班费维权的法律大坑。
作为执业30年的老律师,我在苏州办理过大量加班费纠纷案件。很多劳动者辛辛苦苦加班,最后加班费诉求被驳回,根源就是不清楚加班的举证要求;很多企业因为考勤管理不规范,在仲裁中承担了不利后果。我们结合南京中院这起标杆案件,剖析四大高频争议热点。
热点一:主张加班费,举证责任到底在谁身上?
很多劳动者有个误区:加班是公司安排的,考勤记录保存在单位,所有证据都该由公司拿出来,我什么证据都不用准备。
在(2018)苏01民终10066号案件中: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在职期间长期休息日、延时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大额加班费。员工仅口头陈述存在加班,没有提交任何加班审批记录、考勤截图、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基础证据。公司抗辩不存在安排加班的事实。
一审没有支持员工加班费请求,员工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裁判观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基础事实。
考勤资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负有保存两年内考勤记录的义务,但这不代表劳动者可以零举证。员工至少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劳动者没有任何基础证据,单纯口头陈述加班,法院不予支持加班费主张。
热点二:哪些材料,才算加班的有效初步证据?
很多当事人分不清,什么证据能证明加班。单纯的下班打卡记录,不一定等于公司安排加班。法院区分一个关键点:是单位安排加班,还是员工自愿留在公司摸鱼、自主延时下班。
结合本案延伸江苏裁判口径,有效的初步证据包含这几类:加班审批单、领导通知加班的微信/钉钉聊天记录、工作任务单、加班期间工作成果、考勤打卡记录、节假日工作邮件等。
单纯的考勤显示下班时间很晚,如果没有对应的工作安排记录,企业抗辩是员工自愿滞留,法院很可能不认定为加班。
我在苏州园区处理过同类案件,员工拿出打卡记录,显示经常晚上八九点打卡下班,但拿不出任何领导安排加班的证据。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写明加班必须履行审批流程。最终仲裁委没有支持加班费诉求。
热点三:企业考勤记录要保存多久?丢失考勤记录,就要直接败诉吗?
很多HR不清楚考勤留存义务。江苏裁判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两年以内的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
如果员工主张两年之前的加班费,举证责任完全在员工,单位没有义务提交多年前的考勤。
对于两年内的时段:员工已经提交基础加班初步证据之后,单位拒不提交考勤记录,法院才会采信员工主张。如果员工连基础证据都没有,就算企业拿不出考勤,也不会直接推定加班事实成立。
热点四:企业与员工,关于加班费的实操避坑建议
三:周律师实务总结:
加班费举证记住核心一句话:员工先拿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单位安排的加班;企业才需要拿出考勤进行抗辩。
1. 只靠嘴说加班,没有任何证据,加班费诉求很难被法院支持;
2. 打卡晚≠加班,重点看是不是用人单位安排;
3. 企业仅需保存2年内考勤,多年前的加班,由员工举证;
4. 规范加班审批,是企业防范加班费纠纷最有效的手段。
加班付出的劳动值得保护,但法律维权依靠证据。企业做好用工台账,劳动者留存加班凭证,才能避免后续双方陷入无休止的加班费争议。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1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