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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注意!这样“卖药”是贩毒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8-04 | 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家一定要注意

“治疗”药品

也可能成为

“致命”毒品

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吕某和李某通过短视频软件认识。在聊天过程中,吕某称自己在服用精神类药品阿普唑仑片和艾司唑仑片,李某告知其这些药品“吃了会‘嗨’”,并承诺高价收购。之后,吕某、李某二人商议以2000元的价格交易20片阿普唑仑片和艾司唑仑片。


  2024年10月某日,吕某以自己有睡眠障碍为由在A医院开了14片艾司唑仑片(重1.68克),又去B医院开了6片阿普唑仑片(重0.66克)。当日下午,吕某到达约定餐厅和李某见面,将20片阿普唑仑片和艾司唑仑片交给李某,李某拿出2000元现金交给吕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




  经鉴定,吕某贩卖的药品含有阿普唑仑和艾司唑仑成分,均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被告人吕某明知李某是吸毒人员,仍向其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折算表,1克阿普唑仑相当于0.0005克海洛因,1克艾司唑仑相当于0.0001克海洛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毒品不仅包括海洛因、冰毒等主流毒品,还包括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近年来,随着毒品违法犯罪持续受到高压打击,常规主流毒品获取难度变大,一些人开始寻求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未管制的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如依托咪酯、右美沙芬、曲马多、三唑仑及“笑气”等。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贩卖的艾司唑仑片及阿普唑仑片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和依赖性,合法规范使用,可以治病救人,若长期滥用,则会危害人体健康。


  法官提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受国家管制的药品不可滥用,更不能私自贩卖。应时刻绷紧禁毒意识,增强对新型毒品、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危害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做到防毒、拒毒,切勿以身试法。发现私自贩卖管制类药物的行为,第一时间报警,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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