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双方就不负任何义务了吗?
不是。《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负有保守原雇主营业秘密的义务,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
2.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的清偿抵充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其次,如果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债务人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3.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如何确定?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4.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约定的方式解除合同吗?
可以。《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协商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当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5.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但合同签订后,乙所在地发生严重地震,致使乙的生产设备全部损失,不可能按原合同约定期限生产、交付设备,这时乙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电脑的合同并约定2日后交付,同日甲将电脑转卖给丙,此时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2:37 49
履行。例如,甲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在甲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甲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甲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甲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6.解除权人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形: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期限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或者在对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7.合同何时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关于合同何时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8.合同解除有什么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产生以下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9.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是否可以抵销?
可以。债务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民法典》规定了两类债务抵销的情形:
(1)《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所谓“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是指因债务性质,如果互相抵销即违背债的本旨或不符合给付目的的情形。例如,互相不得竞业的不作为债务等。“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是指当事人之间有禁止抵销的约定时,债务不得抵销。“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是指法律规定明确禁止不得抵销的情形。例如,《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民法典》第56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条款赋予当事人合意抵销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