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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最高法: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8-22 | 2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条文解析

01条文详细解读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 这部分明确了法院在决定二次开庭时的首要义务,即及时且依法将下次开庭时间告知当事人。这一告知行为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关键环节,使当事人能够提前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包括收集补充证据、准备辩论意见、安排出庭人员等。从法律程序的严谨性角度来看,“依法告知” 意味着法院必须遵循法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要求,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确保当事人能够实际知晓开庭信息,避免因通知不当导致当事人错过开庭,进而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

“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此规定为二次开庭的时间间隔设定了明确的上限。一个月的时间限制,一方面考虑到案件审理的连贯性和及时性,避免因间隔过长导致当事人的诉讼精力被过度消耗,也防止案件事实和证据因时间流逝而变得模糊或难以查证;另一方面,这也对法院的审判效率提出了要求,促使法院合理安排审判资源,尽快推进案件的审理进程,在一个相对紧凑的时间框架内完成案件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工作。

“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这是一个例外条款,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灵活性。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当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时,如暴雨洪涝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办公、政府因重大活动对交通进行管制影响当事人和法官出行等,二次开庭的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是客观无奈之举,此时若仍严格要求在一个月内开庭,既不现实也可能对当事人不公平。而当事人同意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如需要更多时间收集关键证据、聘请更合适的律师等,主动向法院申请延长二次开庭的间隔时间,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适当延长间隔时间 。

02立法目的探究

该条文的首要立法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参与诉讼,期望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裁决。明确二次开庭时间规定,使当事人能够清晰地规划自己的诉讼活动,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诉讼,避免因开庭时间的不确定性而陷入被动。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需要时间去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凭证、寻找证人等,合理的二次开庭时间间隔能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从而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提高司法效率是该条文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大量民商事案件的积压会严重影响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转。规定二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能够有效减少案件的审理周期,促使法院加快办案进度,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这不仅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社会关系尽快恢复稳定,也能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让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处理更多的案件,提升整个司法系统的效能。

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性也是该条文背后的重要考量。明确的二次开庭时间规定为司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减少因开庭时间随意性导致的司法混乱和不确定性,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如果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二次开庭时间的把握差异过大,会让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怀疑,而该条文通过规范二次开庭时间,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树立司法权威。

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关联与协调

01与审限规定的关系

民商事案件的审限规定是保障司法效率的重要制度基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进一步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次开庭时间规定与审限规定紧密相连、相互影响。一方面,二次开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是在审限框架内对案件审理节奏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合理控制二次开庭间隔时间,能够促使案件在审限内更加高效地推进,避免因二次开庭时间过长而导致案件审理超出审限。例如,在一些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若没有二次开庭时间的限制,可能会因为多次开庭时间随意拖延,使得整个案件的审理周期远远超过六个月的普通审限,而该规定则有效约束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另一方面,审限规定也对二次开庭时间的安排起到宏观指导作用。法院在确定二次开庭时间时,必须充分考虑审限的要求,不能因为二次开庭而不合理地压缩或延长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在临近审限届满时,法院需要更加谨慎地安排二次开庭,确保在剩余时间内能够完成案件的全部审理工作,包括证据质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等环节。如果因为二次开庭时间安排不当导致审限届满仍未审结案件,法院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审限,并说明合理理由 。

02与延期开庭情形规定的衔接

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二次开庭时间规定外,还有其他多种延期开庭的情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以及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二次开庭时间规定与这些延期开庭情形规定需要有机衔接,以确保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当出现上述延期开庭情形时,如果该情形发生在首次开庭后且符合二次开庭的条件,法院在决定延期开庭时,应当综合考虑二次开庭时间规定。若延期开庭的原因是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而该证据的调取预计所需时间较长,超过了二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的限制,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查明至关重要,法院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延长二次开庭的间隔时间,同时按照延期开庭的程序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延期开庭的原因和新的开庭时间。

在实践中,法院需要准确判断不同情形下延期开庭和二次开庭的关系。对于一些轻微的延期开庭情形,如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在短时间内能够完成回避审查并重新安排开庭的,二次开庭间隔时间仍应尽量遵循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而对于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原因导致的延期开庭,如自然灾害导致法院长时间无法正常办公,二次开庭时间则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和影响程度,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合理确定二次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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