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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夫妻之间的借款,离婚后能否主张还款?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9-01 | 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间的借款

是左手倒右手?

有借条为证

法律上到底认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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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借款12万元

离婚后一方起诉归还


  李某与邹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于202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男方李某将12万元现金交给女方邹某,后邹某为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12万元整”。现李某将邹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邹某偿还借款12万元。


  邹某辩称,李某在2023年以现金方式给其12万元属实,但这不是借贷。其与李某曾是夫妻关系,这1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有权利支配。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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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减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返还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款项系李某2022年承包工程的工程款。邹某称,自己曾借了一些钱,用于儿子结婚(与前夫的孩子,在邹某与李某结婚时已成年)。部分涉案款项用于偿还儿子结婚时自己欠的外债,部分涉案款项存到了当时上班的公司,用于冲业绩。之后邹某又称,涉案款项当时全部存到了上班的公司,后面陆续取出来了7万。这7万中,有3万用于投资,另外4万用于自己的生活开销。目前还有5万存在之前上班的公司。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李某与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出借给邹某。同时,根据邹某对借款用途的陈述,并结合邹某和李某的婚姻状况,可以认定涉案款项被用于邹某的个人事务。现李某与邹某已经离婚,邹某应当向李某返还借款。但考虑到李某交付的借款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应当扣减借款中邹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部分,故法院判令邹某向李某返还借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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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婚内借款有效

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婚内借款有效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二是借款来源明确。资金来源需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需要证明借款用于一方的个人事务,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三是借款合意真实。需要书面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合意,而非赠与或者家庭共同支出。四是实际交付借款。仅有借条无实际资金交付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的借贷。


  综上,婚内借款,若资金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借款用于个人事务,离婚后可以主张返还借款。但是需考虑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应当扣减借款方应分得的共同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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