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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事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男子酒后身亡,召集人赔40万!谨记:同桌不担责的4个要点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9-17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苏州民事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男子酒后身亡,召集人赔40万!谨记:同桌不担责的4个要点

导读:上海一男子与朋友饮酒后,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未被及时送医,在朋友家中不幸离世。近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酒局的召集者对饮酒人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40万元。



2020年3月的一天,聂女士邀请邱先生、冯女士等朋友到家中聚餐,席间大家都喝了酒。当晚9时许聚餐结束,冯女士醉酒后执意驾车回家,聂女士坐在副驾上陪同,邱先生因顺路便一同坐车返回。途中,冯女士驾车与一辆违规停靠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邱先生受伤。经交警认定,冯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邱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邱先生无力起身,聂女士便叫车带着邱先生先行返回自己住处,打算明天再将其送回家。将邱先生扶回家后,聂女士在发现邱先生右胸存在不明红色痕迹且一直要水喝的情况下,未予以重视,将他安置好后便离开。不幸的是,邱先生于次日在聂女士家中死亡。经鉴定,邱先生符合饮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肝破裂、出血,并发胃内容物反流吸入,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为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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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先生死亡后,其家人就赔偿事宜未能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冯女士、聂女士、牵引车司机、牵引车挂靠公司、牵引车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聂女士作为酒席的召集者,在明知冯女士酒后坚持开车且未有效劝阻的情况下,还允许同样醉酒的死者邱先生一同乘坐冯女士驾驶的车辆,未尽到符合社会一般价值所认同的注意义务。此外,发生事故后聂女士将邱先生带回暂住地安置的过程,其作为酒席召集者的义务一直延续,但仍未能发现死者的异常。综上,聂女士应当对邱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冯女士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由刑事判决书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牵引车司机驾驶车辆违规停放,经交警认定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牵引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死者邱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被告冯女士酒驾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冯女士驾驶的车辆,其本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造成其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可以适当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各项赔偿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冯女士、聂女士分别按照40%、20%的比例予以赔偿。


判决后,冯女士、聂女士、保险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担责?
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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