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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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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能否单独拍卖采矿权。——《执行工作指导》(第89期) 二、在执行复议过程中新的司法解释生效的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执行工作指导》(第80期) 采第二种意见。该问题应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进行解释。根据《民诉法解释》,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虽已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仍在法院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未得到清偿。执行法院下一步对案款的分配仍是执行的一个阶段,执行尚未终结。因此,其他债权人在案款分配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并未逾期。【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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