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华亨网,是一个法律垂直网站,致力于传播法律,让更多的公民闻法、知法、守法。
在线留言
专业领域
法律资讯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名称描述内容

www.huahenglvshi.com

解决法律问题  上华亨网


周  律  师:132-1886-8766
周  律  师:189-1403-4198
刘  法  务:189-1553-6148
固定电话:0512-65101928
苏州股权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单方决定转让系有权处分!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12-31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苏州股权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单方决定转让系有权处分!

来源 | 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

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简要案情:A与B系夫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并认缴甲公司30%的出资,相关股权登记在A名下。后经甲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A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某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全部转让给C。C依约向A支付转让价款,但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亦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B向法院起诉,主张案涉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A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属于无权处分,故不得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甲说:有权处分说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乙说:无权处分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亦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方未经配偶方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属无权处分。因登记方不具有处分权,在配偶方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能取得该股权,仅可主张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会议纪要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

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

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联系我们的方式方法

1、直接到我们华亨律师事务所,当面委托或咨询。

2、通过我们的抖音、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现代信息化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3、通过华亨律师网,联系华亨律师事务所。

4、拨打华亨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5、通过社会口口相传,“金杯、银杯,不如人的口碑”

姓名
邮箱
电话
内容
提交

在线咨询

周 律 师:132-1886-8766 

周 律 师:189-1403-4198 

刘 法 务:189-1553-6148 

固定电话:0512-65101928

联系电话
地点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路北广场西区主力店8-12号

邮箱

huaheng@huahenglvshi.com

kefu@huahenglvshi.com

zwj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