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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社保断缴已过一年,员工还能被迫辞职拿补偿吗?(二审判决)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1-13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苏州劳动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社保断缴已过一年,员工还能被迫辞职拿补偿吗?(二审判决)

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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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魏某于20221028日入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厨师岗位工作。双方最初签订了一份《临时工合同》,约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但这期间魏某实际每月领取工资约5000元,工作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202321日起,双方改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开始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未补缴202210月至20231月期间的社保。

20247月,因商业投标失败,魏某所在的店撤销,公司安排转岗培训,但双方未就后续安排达成一致。

2024812日,魏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指202210月至20231月期间)、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提出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主张魏某旷工,并于820日发出解除通知。

随后,魏某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抗辩称,魏某明知2022年底未缴社保,却时隔一年多才提出解除,其解除权已因超过一年除斥期间而消灭。

【争议焦点】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被迫解除权,是否受《民法典》关于撤销权/形成权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一审判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未缴社保虽发生在过去,仍支持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202321日至2024731日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20221028日至2023131日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虽然魏某与公司202321日之前签订了《临时工合同》,但公司未备案,且从实际履行看,魏某月均工资5000元左右,与之后正式合同期工资持平,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逻辑。

关于经济补偿,公司未为魏某缴纳202210月至20231月的社会保险,故魏某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2024813日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于同年820日向魏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魏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000元并出具离职证明。

提起上诉:公司主张违法事实已消灭,且员工解除权已过一年除斥期间。

公司上诉称:20232月公司已开始缴纳社保,此前的违法状态已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魏某明知2022年底未缴社保,迟至20248月才提出解除,已超过一年期限,其解除权消灭,不应支持经济补偿。

二审判决:劳动法是特别法,不适用民法典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法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法规定,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法的特别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法的一般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法的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劳动者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也不必然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导致其权利消灭。

公司称,劳动者应当在合理期限行使解除权,魏某明知202210月至20231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未及时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或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一年的合同解除期限,其解除权已经消灭。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公司以自20232月已经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其202210月至20231月未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已经消灭,其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日期:2025925日)

案号:(2025)鄂01民终14804

特别提示:本案属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保情形,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地区是不支持劳动者以此为由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的,个别地区才会支持。

【实务要点】

1、劳动法解除权不适用《民法典》一年除斥期间

虽然解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但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本案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劳动合同法》相对于《民法典》是特别法。劳动者因未缴社保提出被迫解除,即使违法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前,或者违法状态已经结束(如后续已开始缴纳),劳动者仍有权据此提出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不受一年内不行使即消灭的限制。

2、被迫解除通知的效力优先性

当劳动者发出的“被迫解除通知”先到达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即告解除。用人单位随后发出的“旷工解除通知”因劳动关系已不存在而无效。因此,劳动者在操作被迫离职时,保留快递签收证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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