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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事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法答网:最高法民二庭法官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与违规请托的返还”的答复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2-05 | 3 次浏览 | 分享到:

苏州民事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法答网:最高法民二庭法官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与违规请托的返还”的答复


源:《商事审判指导》,作者李晓云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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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二庭法官法答网答复:

不法原因给付与违规请托的返还问题

摘自《商事审判指导》总第59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回复内容:不法原因给付系指基于违反强行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由于双方均明知给付系出于不法原因,给付人是否可以诉请受领人返还,学理上有不同的认识。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大陆法系的传统上将不法原因给付视作不当得利,给付人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但是与通常不当得利不同的是,除不法原因仅在于受领人一方的情形外,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如《德国民法典》第817条规定,给付的目的约定为受益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或者善良风俗的,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如果给付人对此种违反行为同样也应负责任时,不得要求返还,但给付系为承担债务而履行的除外;为清偿此种债务而履行的给付不得要求返还。

《瑞士债法典》第66条规定,以获得非法或者不道德的利益为目的而给付财产的,不得请求返还。《日本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因不法原因实行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但是,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时,不在此限。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研究意见主张对不法原因给付进行规定,但最终未形成一致意见。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随着前述规定因《民法典》的施行而废止,审判实践中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民事制裁也随之缺乏法律依据。案件审理中,以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一概裁定驳回起诉,不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在实践中也较难实现。就提问所涉的案例类型看,因请托合同无效,适当的做法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依法认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其应当承担的公法责任一并予以处理,发挥好司法的评价、引领功能。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问题编号:C2024070300513、C2024041700724

提问人:齐小媛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苏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二庭



回复时间:2024-08-26 08:30:04

回复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李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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