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购房后发现房屋存在重大漏水,能否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买房是普通人一生中最大一笔支出,很多购房者收房入住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渗水漏水问题。不少人疑惑:房子已经过户、拿到产权证,还能以房屋漏水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房退款吗?
今天结合(2018)沪02民终2013号上海二中院二审案件,拆解二手房买卖中房屋质量瑕疵的裁判规则,厘清买房人维权边界,对二手房买卖双方极具参考价值。
一、案件核心事实
原、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支付购房款,双方完成过户登记,买方收房入住。
入住之后,买方发现房屋存在持续严重渗水,墙面发霉、墙皮脱落,多次维修依旧无法根治。买方委托检测,确认漏水属于房屋原有结构性隐患,并非入住后使用造成。
买方起诉,主张:卖方出售房屋时隐瞒重大漏水缺陷,房屋质量不符合正常居住使用标准,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全额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装修损失。
卖方抗辩:房屋已经完成过户交付,买方看房时应当自行查验;漏水属于可以维修的小问题,不属于根本性质量缺陷,不同意退房,最多只愿意承担维修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买方解除合同的诉求,仅判决卖方承担相应维修赔偿。买方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漏水问题虽真实存在,但不属于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缺陷,漏水问题可以通过维修方式予以修复,房屋仍然可以正常居住使用。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支持解除合同退房,仅支持赔偿维修损失。
二、本案核心裁判观点
观点1:二手房漏水≠可以直接退房,区分一般瑕疵与根本质量缺陷
法院核心裁判标准:只有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或者存在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才构成根本违约,购房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单纯渗水、墙面发霉,只要能够修复、不影响居住安全,属于一般质量瑕疵,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合同。买方只能主张维修费、修复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权退房。
观点2:二手房买卖,买方负有看房查验义务
二手房交易奉行现状交易原则。买方在签约前实地看房,应当尽到合理查验义务。
签约时已经明显可见的渗水痕迹,收房后再以此主张卖方隐瞒,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卖方明知隐蔽漏水,刻意隐瞒、伪造掩盖,才会加重卖方赔偿责任。
观点3:卖方隐瞒瑕疵,责任范围是赔偿修复损失,不等于必然退房
即便卖方明知隐蔽漏水而故意隐瞒,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后果主要是赔偿维修、装修损失。
能否解除合同,依旧要看:漏水是否达到无法居住、主体不安全的程度,轻微瑕疵不能直接否定整套房屋交易。
三、大众高频误区
误区1:房子漏水,我就可以直接退房退款
真相:只有达到无法居住、主体结构不安全,才可以解除合同。可修复漏水,只能索赔维修费。
二手房交易一旦过户完成,解除合同门槛很高,不是有质量问题就能退房。
误区2:看房没发现漏水,责任全部归卖方
真相:买方有现场查验义务。明显的渗水痕迹,看房时肉眼可发现,买方自己疏忽,后果自行承担。
只有隐蔽性、肉眼无法发现的内部漏水,且卖方知情隐瞒,才由卖方承担赔偿。
误区3:签完合同过完户,卖方就完全没有质量责任
真相:过户不免除卖方瑕疵担保义务。卖方故意隐瞒已知隐蔽质量问题,仍要赔偿维修、财产损失。
四、律师实务建议
✅ 如果你是二手房买方
1. 看房重点检查:卫生间、阳台、外墙、顶楼天花板,留意水渍、霉斑;必要时雨天看房,排查漏水;
2. 合同中增加条款:明确房屋渗水漏水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存在隐蔽漏水,卖方承担维修、装修损失,严重时可约定解除合同;
3. 收房发现漏水,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不要自行大规模拆除装修,防止证据灭失。
✅ 如果你是二手房卖方
1. 不要刻意掩盖漏水(刷墙遮盖霉斑等),刻意隐瞒会构成欺诈,需要承担高额赔偿;
2. 已知漏水问题,建议在合同中书面如实披露,减少后续纠纷风险。
(2018)沪02民终2013号一案,给二手房交易划下清晰的质量维权红线。
二手房交易,退房解除合同是“大招”,门槛极高。一般性漏水瑕疵,优先主张维修赔偿;只有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彻底无法居住,才可以要求退房退款。
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二手房交易,诚实披露、仔细查验,才能避免后续漫长诉讼。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2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