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奖金约定白纸黑字,公司事后反悔拒付?法院:必须足额发放!
【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房企、工程、项目型企业,都会设置项目专项奖励,用来激励员工拿地、完成项目开发。
不少企业的想法是:项目奖励只是内部激励,公司有权根据项目盈亏、员工表现,随时决定发不发、发多少。
员工离职后,公司经常一句话:项目亏损、员工存在失职,奖金取消。
执业三十年,处理大量项目奖金劳动纠纷,我提醒各位:项目奖励一旦有明确制度或约定,满足发放条件,公司不能单方随意取消。
今天结合南京中院(2018)苏01民终10066号典型劳动判例,拆解项目奖金的法律边界,企业管理者、项目负责人都要读懂。
一、案件核心事实
彭某入职城开公司,从事项目拿地相关工作。公司内部出台奖励制度,明确员工成功拿地,达到约定条件,可领取项目专项奖励。
彭某主导完成案涉土地的获取工作,符合制度约定的奖励发放条件。
但是后续公司拒绝发放该笔巨额奖励,理由有两点:
1. 后续项目经营出现亏损,员工存在失职行为,不能再拿项目奖励;
2. 奖金属于公司自主福利,公司有权决定不予发放。
彭某多次沟通索要奖金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秦淮法院驳回彭某全部诉讼请求。
彭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二审(2018)苏01民终10066号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城开公司向彭某支付项目奖励1259564.4元。
二、法院核心裁判要旨
规则一:项目奖励不是公司随意施舍的福利,满足条件即属于员工劳动报酬
法院明确:企业制定书面项目奖励制度,奖励条件、计算方式清晰明确,员工按照要求完成对应工作任务,项目奖金就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不是企业可随意决定是否发放的福利。
只要员工完成约定工作,达到奖励触发条件,公司就负有支付义务。
规则二:不能以项目后期亏损,否定员工前期拿地工作对应的奖励
奖励对应的是拿地阶段的工作成果,奖励的触发节点是成功获取土地。
项目后续开发是否亏损,属于另一阶段经营风险,不能倒推否定员工前期已经完成的工作,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早已达标兑现的项目奖励。
规则三:公司主张员工失职,举证责任在企业,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抗辩员工存在失职,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城开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员工存在失职行为,也无法证明项目亏损是员工过错造成,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三、企业与员工高频踩坑三大误区
误区1:项目奖金是福利,公司想发就发,不想发可以不发
真相:有明确制度、明确计算标准的项目奖励,属于劳动报酬。
一旦约定清楚、员工达标,公司不能单方面取消,拒付将面临败诉风险。
误区2:项目后期亏钱,前面的项目奖金可以追回或者不予发放
真相:奖励看约定的兑现节点,不能用后续经营风险,推翻前期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
拿地奖励,考核的是拿地成功这个结果,不是项目最终盈利。
误区3:公司口头说员工失职,就能扣发巨额项目奖励
真相:用人单位主张员工过错、扣减劳动报酬,举证责任完全在公司。
没有充分证据,仅口头主张员工失职,法院不会支持。
四、律师实务忠告,企业和劳动者双向参考
✅ 企业、HR(项目激励制度设计)
1. 项目奖励制度,写清楚奖励触发条件、兑现时间、考核标准,同时明确不予发放、扣减奖金的情形;
2. 如果想要绑定项目全周期盈亏,务必在制度中写明:奖金发放以项目最终盈利为前提,否则只能按约定节点兑现;
3. 主张员工失职、扣减奖金,务必完整留存证据,否则极易败诉,需要支付高额奖金。
✅ 项目负责人、打工人
1. 保存项目奖励文件、通知、内部制度、邮件、聊天记录,固定奖金计算规则;
2. 留存自己完成项目工作、达成奖励条件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完成约定工作;
3. 公司以项目亏损、存在失职为由拒付奖金,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足额发放项目奖励。
✅ 已经被公司拒付项目奖金
第一时间收集全套制度文件、工作成果材料,委托律师评估,通过仲裁诉讼追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2018)苏01民终10066号一案,是劳动报酬纠纷里极具参考价值的标杆案例。
企业设置项目激励,目的是激发员工积极性。激励制度一旦落地生效,对企业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
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已经完成阶段性工作的员工;白纸黑字的奖励约定,不能事后随意反悔。
对员工而言,项目奖金不是老板的人情赏赐,只要达到约定条件,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报酬。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2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