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签了业绩“军令状”,完不成就能直接辞退?法院:违法!
【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销售岗位的企业管理里,流行签业绩军令状。
白纸黑字写清楚:业绩不达标,自动离职。不少老板认为,员工自愿签字,就代表认可约定,业绩达不到,公司直接开除完全合法。
但执业三十年,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我提醒各位企业HR、经营者:军令状不是免死金牌,不能跳过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今天结合上海一中院(2020)沪01民终11389号经典劳动判例,拆解业绩军令状的法律边界,企业和销售人员都要看懂。
一、案件核心事实
曹某入职某通信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1月,曹某签署《销售人员军令状》,约定年度业绩目标2700万元,业绩完成率低于30%,员工自动离职。
当年曹某实际仅完成业绩264万元,远未达到军令状约定的最低标准。公司直接依据这份军令状,认定曹某未达标、自动离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曹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拖欠提成以及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未支持曹某诉求,曹某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另支付提成6060元、工资差额698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2020)沪01民终1138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核心裁判要旨
规则一:“军令状”约定“业绩不达标自动离职”,不能直接产生离职效力
法院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即便员工签字确认军令状,业绩不达标不等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员工从未向公司表达过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公司主张“自动离职”没有法律依据。
规则二:员工不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辞退,法定程序不能省略
如果员工确实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法律设置了强制前置流程:
应当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培训、调岗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仅仅以业绩未达标为由直接解除,没有安排培训、没有调岗,程序缺失,属于典型违法解除。
规则三:员工自愿签字 ≈ 放弃法定劳动保护
很多企业误区:员工签字,代表自愿接受所有后果。
法院观点:劳动法律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能通过双方私下协议、军令状,排除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保护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单方辞退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企业HR高频踩坑三大误区
误区1:员工签了军令状,就是认可“完不成业绩走人”
真相:签字只是确认业绩目标,不等于放弃岗位。
军令状可以用来作为业绩考核、绩效奖金的依据,但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误区2:销售业绩差=不胜任工作,可以直接开除
真相:不胜任解除有两步硬性前置程序,缺一不可。
不经培训或者调岗直接辞退,一律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2N赔偿金。
误区3:双方协商写进合同,就可以突破劳动法
真相:劳动法是强制底线,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即便劳动合同内写入“业绩不达标自动离职”,该条款依然无效。
四、律师实务忠告,企业与劳动者双向参考
✅ 企业HR、老板(销售团队管理)
1. 业绩军令状可以签,用于绩效考核、绩效奖金扣减,不能直接作为辞退依据;
2. 认定员工不胜任,务必留存考核证据,优先安排岗位培训或者调岗,全程书面留痕;
3. 培训/调岗后再次考核,仍然无法胜任,再启动解除流程,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4. 不要在军令状、绩效协议中设置“未达标自动离职”这类无效条款。
✅ 销售人员、打工人
1. 签署军令状不等于公司可以无条件辞退你;
2.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直接开除,没有培训、调岗流程,大概率属于违法解除;
3. 保留军令状、业绩报表、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4. 区分:绩效奖金可以按业绩扣减,但劳动关系不能随意单方面终止。
✅ 已经被公司以业绩不达标辞退
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评估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主张赔偿金。
(2020)沪01民终11389号一案,是劳动用工领域非常经典的标杆案例。
业绩军令状,只是企业内部绩效考核工具,不是企业随意辞退员工的尚方宝剑。
用工管理,不能凭一纸协议就跳过法律强制程序。企业追求业绩无可厚非,但辞退员工,必须严守劳动法的法定流程。
对于劳动者而言,即便签署各类绩效承诺书,你的法定劳动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2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