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人有个误区:抵押权属于登记物权,只要没去不动产中心做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转让之后,新债权人就拿不到优先受偿权。不少债务人也抓住这一点,以此抗辩,主张受让人不能行使抵押权。实务中很多民间借贷纠纷,都卡在这个关键点上。
现实里债权转让很常见,转让时双方往往只签债权转让协议、交付原有抵押材料,嫌麻烦、怕花钱,不去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一旦债务人无力还钱,双方就会爆发争议:没有变更登记,抵押权到底跟不跟着债权走?今天就通过(2021)京0118民初1907号这个典型判例,把这个高频难题讲清楚。
一、案件核心事实
2017年12月,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90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贾某某用自有房屋为本笔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完成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2018年3月,原债权人张某某和孙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把90万借款本金、利息债权,连同对应的房屋抵押权一并转让给孙某某;协议签署后,原债权人把借条、抵押权证、转账凭证全部交给孙某某,但是双方始终没有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
后续贾某某只向原债权人支付了14万元利息,剩余本息迟迟没有清偿。孙某某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同时主张就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债务人抗辩:抵押权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孙某某不是登记在册的抵押权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二、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随之转让。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而债权转让引发的抵押权转移,属于抵押权的移转,并非重新设立抵押权。
抵押权变更登记仅仅是对外公示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移的效力。本案债权转让真实有效,孙某某依法取得主债权以及附属抵押权,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涉案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最终判决支持孙某某全部诉求,判令债务人偿还本息,孙某某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大众误区拆解
❌误区1:抵押权必须改名字,没变更登记,新债权人就没有抵押权
✅正解:设立抵押需要登记;债权转让带来的抵押权跟随转移,不以变更登记作为生效条件,只是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误区2:只要抵押证上还是老债权人名字,债务人就可以拒绝向新债权人承担抵押责任
✅正解: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对债务人就产生约束力,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同步归属于新债权人。
❌误区3:债权转让的时候,抵押权要单独再签一份抵押合同
✅正解:不需要重新订立抵押合同,主债权转让,从权利自动一并转移。
四、周律师实务忠告
1. 受让抵押类债权,虽然不办变更登记也能拿到抵押权,但为规避风险,尽量第一时间去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权移转登记,防止出现一物多卖、被其他债权人抢先查封等第三方风险。
2. 债权转让一定要留存完整证据:债权转让协议、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权证、转账记录、债权转让通知凭证,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3. 作为债务人,不能以“抵押权没有过户给新债权人”为由拒绝履行抵押担保义务,只要债权转让属实,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
💬引导:如果你手上有带抵押的债权准备转让,或是受让了别人的债权,不确定抵押权是否有效,可以把你的案情发给我们帮你做风险评估。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10月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