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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外资不能收购义务教育学校股权!这类股权转让协议直接无效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08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苏州华亨律师,法律服务】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投资人想布局民办教育行业,以为只要双方谈妥价格、签好股权转让协议就能完成收购,忽略了国家对外资进入教育领域有严格的产业准入限制。不少投资方投入大额资金之后,才发现协议本身因为违反产业监管政策而归于无效,投入的资金陷入纠纷。今天这个最高法判例,就是教育行业投融资非常重要的警示案例。

一、案件核心事实

  汇忠控股有限公司属于境外企业,打算收购包含义务教育办学内容的泉州某民办中学相关股权,和李某晋、洪某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支付了2000万元转让款。后续双方履行产生争议,汇忠控股起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要求继续履行;而对方提出,标的学校含有义务教育办学板块,根据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义务教育机构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类项目,这份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一审福建高院审理后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李某晋、洪某馨向汇忠控股返还2000万元及利息。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主张合同应当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逻辑

  最高法核心裁判观点: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普通高中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仅限合作、中方主导)。

  本案标的学校办学范围包含义务教育,境外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学校对应的权益,本质属于变相投资禁止外资准入的义务教育领域,该股权转让协议违背外商投资准入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当返还财产,因此收款方需要返还已经收取的2000万元转让款以及相应利息。

三、大众误区拆解

  ❌误区1:股权转让只是收购学校股东的股权,不是直接投资办学,不受外资产业目录约束

  ✅正解:不能只看交易外壳,要看交易实质。通过收购股权实际取得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营控制权,属于变相投资禁止准入领域,合同无效。

  ❌误区2:只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字,不存在欺诈胁迫,合同就一定有效

  ✅正解:合同有效前提是不违反法律、监管强制性规定,涉及外资准入、教育办学等特别监管领域,即便双方自愿签约,违反准入政策依然无效。

  ❌误区3:民办学校投融资随便做,外资可以通过各种架构绕道收购义务教育学校

  ✅正解:监管审查穿透交易实质,以股权代持、多层架构等方式规避外资准入限制,同样会被认定无效。

四、周律师实务忠告

  1. 教育行业投融资尽调务必核查办学范围:区分义务教育、高中、职业教育,义务教育领域严禁外资通过任何方式取得控制权;普通高中外资投资有严格限制,只能中方主导的合作模式。

  2. 外资收购民办学校项目,签约前一定要核对最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提前做法律尽调评估合同效力,避免付完款才发现协议无效,造成资金占用损失。

  3. 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过户股权,只能主张财产返还以及按过错划分损失赔偿,投融资前期的律师费、尽调费等损失,需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

 💬引导:如果你正在筹备民办学校收购、教育机构投融资,不确定交易架构是否符合外资准入要求,可以把项目基本情况发给我们帮你做合规审查。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10月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