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房屋全部售出,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兴义市威某公路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73号】
法院认为:关于中某公司是否与宏某公司协议对案涉工程折价或对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鉴于案涉五栋楼出售情况本案尚不能确定,宏某公司又表示全部房屋均售出,因此,中某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折价或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守偿权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案例二: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冈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瑞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18民终448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煌某公司已将瑞华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的全部商品房销售,且已收取全部款项,因此,瑞某公司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瑞某公司此项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部分房屋已出售、部分房屋未出售的,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未出售房屋的范围内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权,即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本案中,凯某源公司尚欠中建某公司工程款152612130.74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中建某公司在凯某源公司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承包人对特定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但该房屋已出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四: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某冶建设有限公司与兴义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黔23民终1805号】
法院认为:一审未支持《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书》中约定的9栋1805号房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适当的问题。一审已查明《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书》中约定的9栋1805号已由吉某房开出售给案外第三人,且收取全额售房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一审认为二十冶公司就该套房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