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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法缘天下•周律以案释法笔谈系列:劳动用工风控篇之销售“业绩军令状”专题热点解析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15 | 1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法缘天下•周律以案释法笔谈系列:劳动用工风控篇之销售“业绩军令状”专题热点解析  

【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一:劳动用工新规热点解析:业绩军令状专题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周巍健

二:序言

  不少企业为了激励销售团队,喜欢和员工签订《业绩军令状》。很多老板想当然地认为:军令状是员工自愿签字确认,只要业绩不达标,员工就要自动离职,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但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大量企业仅凭一纸“业绩军令状”辞退员工,最终被仲裁委、法院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高额赔偿金。今天,我结合上海一中院(2020)沪01民终11389号典型判例,结合长三角、苏州本地劳动裁判口径,拆解业绩军令状背后的法律陷阱,理清这类业绩约定的效力边界,帮助企业HR、销售人员避开用工雷区。

  作为执业30年的老律师,我在苏州办理过多起同类案件,很多企业栽跟头的根源,就是混淆了业绩考核激励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边界。我们结合这起上海二审标杆案件,剖析实务中的四大高频争议热点。

热点一:签了业绩军令状,业绩不达标就能约定“自动离职”吗?

  很多军令状里都会写类似条款:若考核周期内未完成约定业绩指标,员工自愿自动离职。不少企业认为员工亲笔签字,该约定就具备法律效力。

  在(2020)沪01民终11389号案件中,公司与销售员工签署《业绩军令状》,明确约定:员工若未完成季度业绩指标,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承诺自动离职。后续该员工季度业绩未达标,公司直接依据这份军令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安排任何培训或者调岗。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索要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违法,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不能由双方随意预先约定。“未完成业绩自动离职”这类条款,本质是预先约定员工单方放弃劳动保护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即便员工签字,也不能免除企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法官的核心裁判逻辑: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法律给企业设置了法定前置程序,也就是培训或者调岗,经过培训/调岗之后仍然不能胜任,企业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仅靠一纸军令状直接辞退,跳过法定程序,必然构成违法解除。

热点二:军令状上的业绩指标,什么样才算合法有效?

  很多企业直接在军令状里设置明显脱离市场实际、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业绩指标,想用这种方式逼迫员工主动离职。这也是实务中极易踩坑的地方。

  结合上海该判例延伸的裁判规则:业绩指标不是企业单方面随便定的。有效的考核指标,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指标需要客观合理、和岗位匹配;指标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告知员工;考核标准、计算方式要提前向员工公示确认。

  我在苏州相城办理过一起销售岗位案件,公司给新入职销售定下的年度业绩目标,是同岗位老员工平均业绩的5倍。员工没完成,公司直接拿军令状做辞退依据。仲裁委直接认定该业绩目标不具备合理性,考核无效,解除行为违法。

  简单一句话:业绩指标可以高,但不能离谱。明显不可能完成的指标,即便员工签字,考核依然无效。

热点三:业绩不达标,企业可以直接扣发工资、全额扣除绩效吗?

  很多企业的军令状附带罚则:业绩不达标,全额扣除绩效工资,甚至倒扣基本工资。不少销售遇到这种情况,只能自认倒霉。

  裁判口径很清晰:基本工资不得随意克扣。绩效工资可以和业绩挂钩,但扣发规则必须提前在规章制度、军令状中明确约定,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军令状只写“业绩不达标无绩效”,但没有明确绩效计算、发放、扣除细则,仲裁和法院往往不支持企业全额扣绩效。

  苏州吴江曾有案件,公司在军令状约定业绩不达标绩效全部清零,但绩效发放规则没有经过员工确认。法院判决公司需要补发被扣的绩效工资。

热点四:业绩军令状,怎么做才能真正合规,用作用工管理依据?

  很多企业要么完全不用军令状,要么直接拿来当辞退工具,两个极端都不可取。军令状本身可以作为业绩激励文件,但不能当成“辞退通知书”。结合办案经验,给企业四点实操建议:

  1. 定位分清:军令状优先作为激励目标,不要写“业绩不达标自动离职、自愿离职”这类无效条款;

  2. 指标合理:业绩目标参考行业、公司历史数据,不能设置明显无法达成的目标;

  3. 配套制度:配套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员工签收留存证据;

  4. 法定流程:员工确属不能胜任,先培训或调岗,再次考核不合格,才可以依法解除并支付补偿金。

三:周律师实务总结

业绩军令状可以用来激励员工,但不能作为直接辞退员工的尚方宝剑。

1. “业绩不达标自动离职”条款,法律上无效,签字也没用;

2. 员工不能胜任,必须先走培训或者调岗的法定前置流程;

3. 业绩考核指标要客观合理,单方设置的不可能完成的目标,不会被司法认可;

4. 绩效扣减规则要明确,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企业而言,用工管理,重在合规。一纸军令状不是万能护身符,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设计绩效考核体系,才能真正实现激励员工、降低用工风险的双重目的。对于销售打工人,如果公司仅凭业绩军令状直接辞退你,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9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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