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我见过形形色色的企业用工管理手段。有的企业靠完善的制度留人,有的靠企业文化留人,但最近,我竟看到有企业试图靠“运气”来决定员工的去留。
当有企业老板理直气壮地问我:“律师,我们部门要裁一个人,为了绝对公平,让三个员工抓阄决定,谁抽到‘走’谁就离职,这总没毛病吧?”我都会毫不客气地泼一盆冷水:这不仅毛病很大,而且这是在法律的雷区上疯狂试探!
一:“抓阄”定去留,抽中“离开”签次日被扫地出门
这起案件堪称穿透企业“伪民主”面纱的教科书级案例。案情并不复杂,却极其荒诞:员工于某飞于2021年12月入职无锡某园物业公司,担任救护车驾驶员。到了2023年7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通知于某飞及另外两名同事,称因项目调整,现只需保留两名驾驶员。怎么定?公司决定让三人通过“抓阄”决定去留。
命运弄人,于某飞不幸抽中了“离开”的签,次日起便被要求不再上班。面对这种把劳动关系当儿戏的做法,于某飞愤而申请劳动仲裁。在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拉锯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原判。企业不仅被判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还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
二:法院一锤定音:把去留交给偶然,实质是规避法定责任
在庭审中,企业往往抛出这样的抗辩逻辑:我们事先征得了三名员工的“同意”,大家达成了“共识”,这难道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吗?
面对这种看似合理的辩解,法院给出了极具穿透力的裁判逻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核心观点一针见血:将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交由纯粹的偶然性(抓阄)来决定,根本不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及岗位适配性,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行为。
裁判要旨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经征得劳动者“同意”,组织劳动者“抓阄”并以结果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因为这种行为不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依法构成违法解除。
三:三十年执业感悟:企业自主权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作为老律师,我对这一裁判导向深表赞同。这起案件确立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合规规则: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任何用工决策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通常将此类争议分为两类来界定:第一类是“真协商”,即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就离职补偿、交接等达成一致,这是合法的;第二类就是本案中的“假共识”,企业利用管理者的强势地位,用“抓阄”、“考试”等简单粗暴的方式变相单方辞退员工。无论包装得多么“公平游戏”,只要剥夺了劳动者基于自身能力和表现被客观评价的权利,就是违法的。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企业管理者提个醒:如果确实面临岗位缩减,应当依法与员工协商调岗,或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协商解除;若需进行经济性裁员,更应严格履行向工会说明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法定程序。千万不要自作聪明,把严肃的劳动关系当成掷骰子的游戏。法律的天平,永远倾斜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保护,任何试图规避法定责任的“小聪明”,最终都会付出昂贵的代价。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10日发布。